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