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不存在年检的情形,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属于失业证。当事人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确定。另外,如果失业人员存在《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保局认可的失业状态就是没有缴纳社保,缴纳社保就是就业,未缴纳就是失业,所以一些地区是一定要提供相应证明的。
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后,每年都需要年审。持有该证的失业人员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 不办理年审的,第二年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