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宪法》,下列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