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监狱,犯人干不同的活。各地区监狱中,有各种各样的活,大多是工厂,干些车床、纺织、煤矿、农场种地、养殖的另有特长的,比如电工、厨师、木工、医疗、教师或文化程度很高都有相应的工作。主要是结合犯人的情况及监狱的特点,来安排工作。
犯人在狱中每天都可以看电视、报纸、杂志、书籍。只要对改造无碍的书籍报刊都可以看。可以由亲友寄来,会见时带来,也可以自己订阅。30%以上的犯人都个人订阅报刊。监狱在每个监区都设有图书室,由监狱出钱为每个图书室订阅3种报纸。
很多的犯人都会通过在监狱中做出一些突出的贡献来减少自己的服刑时间。比如,加长自己的工作时间,提高自己的工作量和学习各种知识,获得证书。
“坐过牢”,这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其涵义比较广泛,泛指曾经被关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的人员。一般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中间有人也可能没有蹲过看守所或者监狱。如,有些人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只是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判刑后保外就医,实际上并没有坐过牢。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
曾经蹲过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甚至看守所的人,只要是最后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理论上说,除了几种要求比较严格的工作之外(如当兵、公检法机关等),可以做任何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般不得担任公务员、不能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能担任社会团体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不能担任社区(村居)的负责人,不能应征服兵役。
犯过某些罪行的人,在有些职业上可能还有限制。如医务人员、教师、新闻传媒等职业。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刑满释放后,除了以上所列举的一些就业限制外,从事其他的工作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1.刑事前科会被录入档案,直接导致难以就业。2.很多工作要求无犯罪记录,有前科的人将永远没有资格从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服完刑出来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寻找适合本人的工作。另外,也可以学习新的技能,从事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