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不算工伤,尚未办理要看是否是遭受职业伤害。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发生以外去世,是否工伤,应当分别情形确定。
一、职工已经办理解除合同,意外去世的,因其已经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尚未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因意外去世的,则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一)当天仍然在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北京时开董作义律师说,多数用工单位会认为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职工已经不是单位人员,不应当认定工伤。其实不然。 职工在离职日的上下班途中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日,一般情况下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径回家途中,遇到符合规定的伤害,就可以认定工伤。具体的建议你网上搜“时开工伤赔偿专业团队”登录北京工伤律师网拨打上面电话进行免费咨询。
既然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就不存在工伤的问题。
算,当天是不是,给老版干活了。
太不辛了不能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