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可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5月31日;3、部分地方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截止申报期限(如有的地方将限期延至6月初(视当地税务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