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于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条规定,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久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因为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在档案丢失后,劳动者亦不知道原档案都存在哪些内容,无法完成举证任务,即使能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补办以前的档案。人民法院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因此,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