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股 东)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基金作用:
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对基金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对基金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