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格雷特在论述舞蹈时,公开申明自己是“从生理、心理和美学观点探讨舞蹈的创作问题”。她认为:“一个舞蹈是感觉状态的节奏性运动的神经表现。它具有美感价值,它的动作符号是有意识设计的……舞蹈要求从一种情绪需要生长出运动神经表现:这种需要或者只是期望欣赏动作感觉;或者再经验华尔兹和其他任何交谊舞步的节奏性愉快;或者点打出一种错综复杂的节奏式样;或者参加集体舞从中加强自身的愉快。”在这段表述中,玛格雷特显然是谈论“广义”的舞蹈;但其实她很明白,“这些舞蹈形式的性质,比起创作为了表现感觉状态并启端于较高级的内心和精神状态的舞蹈,没有那样大的艺术性;结果只有表现更复杂的情绪状态的舞蹈被认为有艺术价值,同时它们属于一种更成熟的艺术性的表现……”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对“舞蹈”的认识理应更精密些。她指出:“当一位舞蹈家在敏感和精神自由状态中成长和发展更高的舞蹈技巧,他会从自己的经验范围创造舞蹈主题、理解选择什么和怎样选择它的表达方式。他应该被鼓励和导向利用自己经验的材料,通过舞蹈动作去完成美感欣赏和想像的重建。舞蹈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发展个人的美感力量,特别侧重清晰的自发感觉和创造性地组织经验的能力……”一方面在“经验范围创造舞蹈主题”,一方面要“创造性地组织经验的能力”,而由于对“经验”的态度有侧重于“客观”和“主观”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