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说法。有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也有说按抢劫罪从重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对于“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场取走财物的行为即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存在不同的认识。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属于图财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一种观点认为成立侵占罪)。
4.为了当场取得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这涉及到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他人而当场取走财物(理论上称为抢劫杀人)的问题。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致人死亡;有人认为,“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我们支持最后一种观点。首先,刑法第263条并没有明文将“致人死亡”限定为过失;认为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其次,将当场杀死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不会轻纵抢劫犯。最后,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容易区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避免在定罪问题上造成混乱;将当场杀害他人取得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与将故意致人重伤后当场取走财物的认定为抢劫罪,也是协调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也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