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

2025-03-23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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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均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该债务未到期,并且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
(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回答2:

使破产债务人财产收益,即增加破产债务人责任财产。
例如买时100万,买后增值了。不付款卖方享有取回权的,不付款就可能减少可分责任财产。履行即受益。
或者担保财产不易于保存,或有禁止限制转让约定。或市场变化可预见。而债务人需要及时及时处分担保财产,避免贬值,或避免费用过高等损失扩大情形等的。
因处分使债权人享有行使代偿请求权而可以请求提前清偿或提存。此时的履行清偿即受益。
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形还有。
暂举例俩点,以助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