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供电方式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且城市电网规划已纳入城市规划的区域内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5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不采用高压供电方式。在低压配电网中,输电线路一般采用三相四线,其中三条线路分别代表A,B,C三相,不分裂,另一条是中性线N(区别于零线,在进入用户的单相输电线路中,有两条线,一条我们称为火线,另一条我们称为零线,零线正常情况下要通过电流以构成单相线路中电流的回路,而三相系统中,三相自成回路,正常情况下中性线是无电流的),故称三相四线制;在380V低压配电网中为了从380V相间电压中获得220V线间电压而设N线,有的场合也可以用来进行零序电流检测,以便进行三相供电平衡的监控。
PE线(保护接地线),在用户侧需要重复接地,以提高可靠性。但是,重复接地只是重复接地,它只能在接地点或靠近接地的位置接到一起,但绝不表明可以在任意位置特别是户内可以接到一起。
注意“三相四线”制是带电导体系统分类中的一种,和接地系统分类无任何关系,应注意避免“三相五线制”这种错误的叫法。N-S系统也不是“三相五线制”。任一带电导体系统都可采用任一接地系统。例如三相四线带电导体系统,可采用TN-S接地系统,也可采用TN-C-S或TT接地系统。这三种接地系统的末端都是五根线,都可称作“三相五线制”,那又如何将他们加以区分呢?因此“三相五线制”是一个混淆接地系统和带电导体系统两个互不关联的系统的错误名词,在编制电气规范和设计文件时应注意避免采用。GB16895.1-2008里没有“三相五线制”的提法,只有“三相四线制”。“三相四线制”属于带电导体系统分类中的一种,TN-S系统属于接地系统分类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