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2025-03-17 23:10:4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该具备的城镇户籍;

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单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

3、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应该低于政府制定的最新标准,一般人均面积不可以低于17㎡;

4、申请人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3年内出现房屋赠与或者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5、申请人的名下如果有商铺、办公用房、或者有相关的运行车辆的,不可以申请相应的住房;

6、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名下有价值超过一定数额(15万元)的车辆的,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7、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的或者参股的,注册资金超过15万元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8、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出现离异状况或者出现再婚状况的,离异的时间应该满3年;

9、申请人的年龄应该满25周岁,并且不可以超过70周岁。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最后,政府如果做了其他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也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