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道德
(一)道德的定义:所谓道德是指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所特有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或规则,“德”则是指人们对道有所得于己,自己把握了道就是德。这是就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而言的,把这一关系推广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就是比较全面的道德关系了。其实,道德一词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论语》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这里所说的“德”主要指人的品德;“以德报德”则指人的行为;而“为政以德”又指某种思想或思想体系,也包含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意义。《荀子》书中有“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的话,这里的“道德”二字指品质、品德;《礼记》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道德仁义,非礼不成”,强调了善恶评价和最高目的;《盐铁论》说:“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以道德为城,以仁义为郭,……文王是也,以道德为胄,以仁义为剑,……汤武是也”,这里的道德不但包含有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意义,而且还包含有道德教化和道德教育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范畴,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其中包含着意识形态方面,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道德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用善恶标准去评价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不能离开群体而孤立地生活。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行动必须顾及别人或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否则就会引起纠纷或冲突。早在原始社会中,人们为了维护部落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彼此的关系,就产生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调节各人行为的准则。遵守这些准则,便称之为善,就会受到舆论的赞许或使个人感到心安理得;否则,便称之为恶,就会受到众人的谴责或使个人感到内疚而力求改正。这些由舆论力量与人们的“良心”所支持的行为规范及其施行的总和,就是道德。人,能够同禽兽区别开,成为真正的人,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道德。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有各自的道德准则,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道德,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
可见,所谓道德,就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人的信念的力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概括地说,道德的调节是以善恶作为评价人与事的标准;它的调节手段是非强制性的;它调整的方向是首先维护整体利益。
(二)道德的作用:
1、道德的社会作用
一个社会的主体道德,对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社会的发展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一方面它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另一方面,它对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如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要求自由、平等、博爱等道德观念,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建立过程中和形成之后,都在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包括自由贸易、等价交换、劳动力的自由买卖唱颂歌;同时,它又对封建社会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封建专制,进行激烈地批判,这些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都发挥过重要作用。
先进道德对于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有促进作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是和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活动分不开的,积极性的高低又与道德水准的高低密不可分,道德水平高的科技工作者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工作,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只有如此,在科学上才会有新发现,技术上才会有创新,进而为社会创造无穷的财富。
道德在阶级社会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每一阶级的道德都是为本阶级利益服务的,在阶级社会进行阶级斗争,道德就成了对立阶级斗争的工具,如封建社会统治者宣扬忠君思想,如“君让臣死臣不得不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以此确保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农民则提倡“等贵贱、均贫富”;“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普天之下皆兄弟,上帝视之皆赤子”的思想。
道德对于调整人际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产生了各种矛盾和斗争,而道德可以在矛盾双方起到调节作用。道德告诉人们行为准则以及评判标准,人们若按统一规范去行动,人际关系就会被理顺,矛盾就会减少,社会就会稳定。
2、道德对个体的作用
道德的社会功能是通过其人的个体功能来实现的。道德对个体来说,具有认识、调节、评价和教化的作用。正是由于这些作用,道德才能规范人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关系,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1)道德具有认识作用。道德就是要使人认识到个人在社会、职业和家庭中应担负的责任,也就是认识到社会、职业和家庭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天生的,如进食、求生、占有等欲望;社会属性则是后天的,是渐渐形成的。人需要自然属性,更需要社会属性,因为人是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存在的。如果人不对自己的自然属性加以必要的约束、克服,人的社会属性就不会形成,社会也就不会存在。要使一个人形成社会属性,对其进行道德塑造就显得非常重要。而进行道德塑造的第一步就是要认识到社会对我们提出了哪些要求?要求我们在道德范围内做哪些事情?比如,“八荣八耻”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对我们的要求,就是我们在道德认知上的参照物。
道德的认识作用还体现在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识上。社会对各种角色都有相应的系统的道德规范,如企业家有企业家的道德规范,教师有教师的道德规范……任何一个人只要进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就必须遵守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我国公民的社会道德规范,“八荣八耻”使这一道德规范更为具体化和生动。社会道德规范明确了,社会公民都能够按照其要求去规范自身的角色行为,就会在进行社会行为选择时认识到对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够按社会道德规范进行道德选择和行为选择。
(2)道德的调节作用。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交往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交际关系和多种多样的利益关系。怎么交往?用什么态度交往?用怎样的责任心去交往?只有通过道德调节,才能协调好各种关系,让自己的行为更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调节作用消失了,人们都按照本能去选择,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去解决问题,社会就会变得一团糟,因此,人们必须按社会属性去交往,道德感就是社会属性,如果没有道德感,一切都从本能去选择就容易犯错误。
(3)通过道德的评价而形成社会舆论作用。人的社会属性要求每个人不仅要关注自我,更要关注社会。关注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种事情进行善恶评价、道德评价。这些道德评价积累、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变成道德舆论。现在,社会的一个隐患,就是人们在道德上的麻木——对社会上违背道德规范的事情不发言,不表态,有些人甚至根本不产生道德情感,这是非常危险的趋势。我们必须要对社会行为进行评价,要分清善恶,明辨是非。如果每个人都来参与道德评价,就能形成一个强大的道德舆论力量,就能使社会道德规范更为完善,也就能充分地发挥出道德的评价作用。
(4)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是后天的,人的道德是可以教化的。道德可以把坏人教育好,可以把不成熟的人教育成熟,可以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可以使人的自然属性渐渐缩小和社会属性渐渐放大,可以把不文明、野蛮变成文明。正是基于道德的可教化性,中央、公务院才几次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民、大中小学生道德建设的意见的文件,以期通过道德教育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
道德为什么能规范人的行为和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呢?道德作用的核心是利益。但是,这种利益不仅是个人利益、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而是多方面的利益和各种层次的利益。比如,个人、他人、整体、单位和社会的利益;眼前和长远的利益;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有形和无形的利益;经济、政治、社会利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观,有不同的利益价值判断与选择,由此而区分出一般道德标准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每时每刻都首先维护他人、整体、社会利益的人,不苛求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就是很高尚的道德行为;不侵犯他人、整体和社会的利益则是对每—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二、认识法律
(一)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二)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指引作用。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评价作用。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预测作用。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强制作用。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三、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和道德虽然都对人的行为发挥规范、制约作用,但它们的作用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正是道德作用的特殊性的体现。
首先,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在阶级社会里由于各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它的道德标准也不同,所以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个道德体系。法和统治阶级道德关系至为密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法也是统治阶级道德标准的体现,法与统治阶级道德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共同的目的。
再次,道德规范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调整的范围广。法的强制力量不可能消除所有社会生活中的消极现象。有些大家公认的不道德言行,或者有悖于传统习惯和公众舆论的坏事,不可能全部用法律、法规来解决。法律、规章制度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而道德力量却能管到法律管不到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的作用十分宽泛,它几乎无处不在,并长期起作用。例如,一个讲道德的人背着别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从良心上就有内疚的压力,道德的影子始终跟随着他。这就是道德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法和道德规范的标准不同。法律标准是基础性的,而道德标准虽然是多层次的,但一般来说更强调高尚性。因此,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底线,是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而道德规范标准要高于法律,高尚的道德标准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
第五,法和道德制约作用的纬度和层次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凭借强制力量来实施的,其对人行为的规范制约主要来自于社会制约(虽然个人为了避免犯罪也会自我制约);道德则是通过社会的舆论、风俗习惯、个人良心、自省、教育等方式发挥制约规范作用的。也就是说道德的制约是两维的,包括社会制约和个人的自我制约。良心、自省是一种自我制约。具有一定道德修养的人不仅能够自我制约,而且自我制约会在社会制约下不断加强,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会不断提升,这是一种精神的力量。可见,道德制约有很强的精神作用。单就这一点来看,道德作用可以延伸为一种更高层次的制约。
四、和谐社会中,秩序的维系需要靠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
道德的作用更多体现在自我约束和约定俗成,在大众生活领域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这种约束作用是可以贯穿个人乃至社会生活始终的;但在道德体系崩溃,个人或社会集体无视道德的约束作用时,即可以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
因此,道德和法律应该起到相互辅助的作用。和谐社会的建构,既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虽然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道德和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对社会关系都有调节作用。但两者的调节作用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靠教育的力量 、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所以,道德要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必须有人的自觉性这个重要条件;而法律则不同,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法律发挥它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这个条件。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决定了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只有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由此可见,无论道德万能论还是法律万能论都是片面的。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它们单独起作用时,都会表现出它本身的局限性。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自觉和自律。法律重在对人们犯罪后的惩罚,以发挥它的警示作用;而道德重在教育和规劝,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以避免犯罪。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思想意识领域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动机与行为、教育与法制,是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功能,但又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在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法治是必不可少的,在没有法治的社会中,其正常的生活秩序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因为在极其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对那些微观的生活领域,对那些特殊的人际矛盾,法律无法发挥作用。而且,法律作用的刚性特点,还必须有政治、道德、文化等意识形态因素做基础,否则,它的作用是不可能持久的。所以,如果是法律单独发挥作用,而没有一定的道德舆论相辅佐,那么就常常会由于失去社会的支持而不能达到真正的目的。同样,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是道德手段单独发挥作用也是不可能的。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如对一个黑社会的头目讲道德、讲良心,是不会有丝毫效果的。就是对那些个人道德水准高的人,也无法摆脱制度弊端的影响。因此,在治理国家中,道德和法律必须紧密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从历史上看,古代的中国社会主要宣传以德治国。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主体内容,大多包括在中国传统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之中。从先秦时期到清朝末年,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由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学家奠定思想基础和理论框架,经过汉代学者初步进行系统的整理和论证,再经过宋明以来诸多思想家的理论思辨和逻辑分析,最终形成一个内容庞大、逻辑严谨的思想体系。中国古代德治思想要求国家统治者和社会管理者,进行自我修养,陶冶性情,先成为仁德贤明的君主或清正廉洁的官吏,然后,再用已修之身去管理国家、社会和人民,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目的。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仁民爱物,孔子和孟子学说的主体即是以仁为本,以德治国,要求统治者以宽厚、仁爱之心来管理国家、教化人民,惟其如此,君主才能与天同德。中国古代德治思想还主张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爱国图强、尊贤惜才、提倡廉政、反对腐败。但是,由于缺少法治做基础,道德便成为政府控制社会各阶层、平衡矛盾冲突的手段,道德被政治化了,它还要担负起本应由法律承担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是不堪重负的,因为道德教化无法改变政治权力的现实运作规则,于是便形成了政治人的双重人格,即他们嘴里高唱礼义廉耻,暗地里却做着一些伤天害理之事。因此在非法治的国度里,腐败是很普遍的,并且具有整体性特征。它表现为官僚集团一致对下的压榨,对庶民百姓无节制征收赋税,敲诈勒索、搜掠民财。综观古代中国,腐败还具有公开性、猖獗性和贿价不断上涨的特点。汉唐以后,随着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逐步成熟,腐败现象随之迅速蔓延。唐代穆宗时,大臣韩弘以财物贿赂权贵,满朝文武除一人没有受贿外均接受贿赂。到了元代,“居官者习于贪,无异盗贼……,其间颇能自守者,千百不一二焉”。到了清代,腐败更加公开,民间流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破获了一起清朝最大的贪污案: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侵吞赈灾银两案,1000多万两银子全部被蛀虫侵吞,甘肃省上至总督,下至州县衙役,全省官员 “无不染指”,先后有56人被正法,46人被流放,甘肃省的官员几乎“为之一空”。
古人云:“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随风倒。由于中国有“官本位”传统,中国人自古便“以吏为师”。没有法律和制度的有效制约,政治的清明与否,完全依赖于做官者的品德、操守。清正廉明、道德高尚者能够领袖群伦,垂范社会,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相反,如果大部分官员放纵自己的私欲,道德败坏,便直接诱发、刺激了社会风气、公共道德的败坏。由此可见,以德治国只有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才能将国家治理好。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乃治国之道。“法治”如同做手术,“德治”如同预防疾病和锻炼身体,两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现实社会生活中不乏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取得成功的范例,如独立以前的新加坡政府,官场腐败不堪,被称为20世纪世界瘟疫。自1959年以来,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对公务员的道德教育,同时对公务员的道德自律的实现,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很快,一个贪污舞弊成风的政府转变为一个国际上公认的廉洁政府。
总之,“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乃是科学的治国之道,加强道德建设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举措。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也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加强道德建设,有利于“以德治国”的实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道德建设,能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改善社会道德风尚,使人们能够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维护社会稳定,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思想根源。道德是通过说服教育、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变化人的气质,转变社会的风气,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社会发展到了高级阶段就要靠道德了。我认为在这中间只有一个中间态即:法律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但从社会发展角度讲这个时期很可能不会出现。也就是说从“用法律维系社会秩序”到“用道德来维系社会秩序”是一个跳跃发展阶段。
现阶段我们全球的社会体系正处在从初级到高级的转变中。其中某些地区已经可以用道德来维系社会秩序,但目前全球社会的主流仍需法律来维系。
所以说在中国这样的主流国家,当警察是不会下岗的。哈哈!
当然是主要依靠法律啦。没有法律就不会有道德,这在灾难和政权更迭时体现最深,比如伊拉克政权被推翻时,就发生抢劫杀人;对于中国,还比如公路上出车祸,没人去救人,反而几百人去哄抢财物。法律是强制约束,道德是自我约束。如果谁相信所有人都能自我约束的话,就大错特错了,道德是空的,法律才是最有力的。
人做为一种高级动物,其行为要受到一定的约束,道德是自我约束,法律是社会对你的约束(外在的约束),一般人都能做到自我约束。当然一些还没有进化彻底,处于低级动物状态的人,就要用以国家强制国保证实施的法律来对付,比如犯罪分子,比如小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