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退休,也没有养老金。
79年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94年被除名,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只能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缴费之日起算,未交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仅两年,不符合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99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