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2024-11-04 08: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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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是要看原告是否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六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无独立申请权第三人参加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

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

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或

(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原因,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进行诉讼,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制度将该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1. 自然人权利义务的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自然人死亡的情况,则可能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但并非必然发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自然人的民事案件不外乎两种:其一,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借款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借款期限已满尚未归还的 1 万元钱。在这类诉讼中,自然人死亡产生权利义务承担,即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其二,因身份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甲的母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 500 元。这类诉讼不发生权利义务承担,这是因为一旦自然人死亡,其身份关系就自然灭失,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自然也就无需再解决。

回答3: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回答4:

看案件的审理是否会让第三人承担责任,若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建议出庭进行抗辩。

回答5:

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第三人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