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会被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未提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会被驳回,维持原判决、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审法院应驳回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该在一审的答辩期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的,视为受诉的一审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上诉的,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应驳回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不可以。管辖异议是在答辩期提出,没有提出,就表示你认可了
需要看下具体的情况才能下定论的,不然谁都不知道,你把具体的情况向律师讲下就好了。律伴这平台我自己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