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记入开办费,另一种是一次性地记入当期损益。如果记入开办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又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不得一次性税前列支,而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