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放弃继承权,可以反悔吗

2024-11-20 1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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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们知道,继承权,是一项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权利的放弃,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放弃。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 “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回答2:

您好:
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 “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财产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另外,放弃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进行公证。
6、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加条件。
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回答3:

口头放弃继承权,属于"空口无凭",根本不算数。也不存在反悔不反悔。只有在公证处录像,并写下"放弃继承权约亲笔文书并签字,"放弃继承权"才能生效。

回答4:

我个人认为完全是可以的,口头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很难证明说话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