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第一、法定原则;第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有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关点:
1、处罚法定原则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以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3、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