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此类公证一旦成立,债务人即失去诉权。也即,当债务人逾期时,任一方均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只有公证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出具的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协议各方方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请慎重作出。
所需材料:
一、出借人(贷款人)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出款银行卡。
出借人(贷款人)法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且仅限民间借贷):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司公章到场;
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决议(仅提供材料,股东无需到公证处面签)。
借款人自然人(根据目前常见形式,一般以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其中一人作保证人):
本人与配偶二人共同到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除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提供未婚证明)、收款银行卡。
借款人公司: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司公章到场;
4、 工商局打印的基本信息表(要求体现股东,即出资人)、最新的公司章程(要求能体现公司权力机构);
5、 股东会决议(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
6、 股东本人(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则由董事本人)带身份证件(法人股:股东公司营业
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章),面签股东会决议。
注意事项:
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处会就债务逾期时,公证处核实程序与各方进行确认。取得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不是意味着可以直接拿这份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在债务逾期时,当事人需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公证处对债务逾期情况,包括金额等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二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保证人,自然人:(同借款人,但无需银行卡)。
三、抵押人、出质人:基本材料同保证人(自然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的,需要自然人夫妻共同做出,夫妻二人到场,带二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另需:抵押、质押物权利证明,比如:股权质押的,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外加股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利证明(或凭证);房产抵押的,需提交产权证。
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