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就派遣员工的合同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有派遣劳动者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过失性解除情形,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样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其退回,而派遣单位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解除其劳动合同。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样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派遣单位同样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劳动者应当是一致的。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派遣单位解除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均需要符合法定事由,非法定事由不得退回、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