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发包违反该原则的,相应的承包合同应视为无效。并且对于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承包合同,往往不能得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故不能生效。
村委会不是独立法人,无权单独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授权(特别是在重大决策事情上),因此,村委会对集体土地不具有处分权。对于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依法律规定村民大会可以依法追认,又可以予以拒绝。若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不能以默示或推定的方式进行追认。若拒绝追认,追认权人既可以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默示或推定方式作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期间内不作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