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以上所述,你只能得到08年到今年的,4个月的补偿金。
劳动法相关法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支付赔偿是:7*月工资。
一般还是与单位协商处理比较好,这个赔偿是强制的非人性化的。相对可能较少。
虽然你已经工作了7年,但如果在2008年后没有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那么,你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合同。
由于是公司不再续签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而因单位原因不续签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且在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作了明确规定。
所以,你只能得到2008年至今的经济补偿,公司的说法虽然听着别扭,但并不违法。
可以主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应该算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