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遭遇深感同情,帮你分析一下啊。
首先,你得搞明白一件事:你妹妹的医保用不了不是因为她的单位给她停交保险的原因。这两者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有上限的,你妹妹的报销金额超出了医疗保险支付的上限,所以用不了了。具体如下:
我国《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规定: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规定: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从这三条可以看出,你妹妹的社保缴费时间很短,个人缴费额一般为2%左右,所以个人账户钱很少的,你的报销额主要来自统筹账户,但是统筹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5倍,你查一下北京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我不在北京,不是很了解)就能知道你的医疗保险报销上限了。《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超出上限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你现在就是这种情况,报销金额超过报销上限了,所以医保不能用了。
其次,关于企业给停交保险的事,这是不合法的,但跟医保用不了没关系。分析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妹妹属于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给你妹妹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规定医疗期过后他们会跟你妹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一定的补偿,根据规定由于你妹妹工龄太短,补偿不会很多。
关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可见,医疗期最短3个月,最长是2年,这要看你妹妹的工龄以及单位的规定。一旦过了医疗期他们就有跟你妹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了。
综上,给出如下建议:
你们现在最重要的是能治病,单位是否违规不好说,他们如果以你妹妹在公司工作时间短,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保还真不好说做的不对。而且就是单位违规,也不是追究单位的时候。社保又达到上限了,所以最好跟单位沟通,求助单位,看能不能获得单位帮助,单位考虑社会影响力以及公司的广告效应一般会给补助、发动捐款什么的。之外真没什么办法了。
每个单位社保都是公司分担一点、个人分担一点,你都大半年不上班了单位怎么给交?你可以算算哪边合适在做进一步的打算,我只点到为止了。
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看看是不是职业所致!
请假这么长 当然单位不给投保。工作年限也不够!
希望早日康复!病人别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