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
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
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
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案例分析
根据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理论,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
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
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案例中的卓科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是属于
社会经济低的人。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的、过度的补偿行为来
克服自备感。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特别是当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
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这个是他犯罪的潜在心理因素。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犯罪是有需要和动机的。卓科大学毕业证书没拿到,工作不
顺,并且罗在深圳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
了一个多月。这就形成他对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的缺乏。两人去海边商讨。需求激起
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于是需求变成了活动的动机。可以说这是有一定强度的需要促
使形成的犯罪动机。
卓科和罗这次的犯罪是预谋型犯罪行为。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
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
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都很明显---找有钱的老板下
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积极创设寻觅发现犯罪情景,以实现
犯罪动机。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在进行作案准备的时候就实施了第一次犯罪。在杀害的哥后,
他们表现为不安与恐慌。因此逃离了深圳,转移作案地点。
但是他们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犯罪动机依然存在。犯罪动机具有维持和
调节功能。如果犯罪没有达到目的(赚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他们就不断进行调整,使
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它将驱使个体维持(或加强)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目标。
因此,罗和卓科逃到温州,并找上温州富商林某实施犯罪。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卓科本来也是个勤奋上进的大学生。他受到的教育使他在犯罪过程
中出现心理的对立面。他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这是产生心理冲突并
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的动力。可是由于不良诱因的刺激,卓科不但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教育
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反而因同伙(罗)的拉拢、教唆,实施了第二次犯罪(杀人)。让犯罪
心理进一步向恶性转化。
杀害林某后,由于夺得的金钱不多,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实现,于是他们
继续密谋第三宗作案。相信如果他们没有被警方人员捉获的话,他们会一直实施直到达到他
们的犯罪目标。
罗吉军和卓科给社会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和反思。首先作为校方,应该在大学生毕业前对
他们进行正确的择业和创业教育,要让他们认识到成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无任何捷径
可走。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善待刚毕业的大学生,多考虑他们的感受,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和
提高。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毕业
后的心理失衡而引起的。如何面对压力?如何面对挫折?如何面对社会?这已经成了在对年轻
人进行高等教育后所面临的又一个新课题。
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
极想有一番大的作为。但现实社会中能干出一番作为来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罗吉军和卓
科渴望创业,但又不愿脚踏实地,而是不惜铤而走险,希望学电视剧里面那些“老大们”的
发迹史,先用血腥来积累一定的原始资本后,再从黑转白开始所谓的上流社会生涯。只可惜
现实就是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