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院对自己改判死缓的案件有无复核权

2024-11-20 09: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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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不需要报送最高法院核准。但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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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问题规定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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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注意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高院改判权均为授权,现授权已经取消,故经高院改判的2审死缓判决均应报最高法核准。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个中法理很好理解,高院已经判处了死缓,如自己再进行死缓核准,将导致核准失去意义(自己认可自己的判决,自然没有任何意义),因此高院判处的死缓案件交由最高院核准是有其实质的审判监督把关价值的。

回答3: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回答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201条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你说的情况不需要报送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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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我承认刚才偷懒了

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不要纠缠于高法是否对自己的改判有核准权(不是复核),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六机关规定,所有的法条中都显示只有在二审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才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只要记住死缓的核准权在高院手中就可以了,当然刑诉法201条的表述很有迷惑性——“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这会让我们马上联想,那高级法院判处的死缓呢?但是在所有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中,我从没见过死缓需要由最高法院核准的规定

核准权在高院还是在最高院的关键是看被判处的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不是判决是由谁做出的

回答5:

你说的这个应该得最高院核准,一审无期二审死缓,上诉案是不可能发生的,出现这个结果肯定是检察院抗诉了,二审加重刑罚改判死缓的,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