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
1. 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执法人员首先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法制机构填写《立案登记表》。
2. 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
3. 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应在7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4. 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 事先告知:决定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属于听证的案件同时下达听证告知书。
6.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7日后,当事人无异议或不成立,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后到本部门财务领取罚没票据交执法人员送达。
7. 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 强制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90日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听证程序
1. 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 步骤
① 告知当事人有在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 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 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征的时间、地点。
④ 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么的除外)。
⑤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 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做出决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行政处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若以行政处罚的性质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限制 或剥夺权利性的处罚、科以义务性的处罚、影响声誉的处罚;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其 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申诫罚、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二项以上违法行为 “ 并处 ” 的,不受此限。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 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 种。
2�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 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 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如责令违法相对方限期治理,恢复植被等。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 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财产罚这种特性决定了财产罚所适用的范围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
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1)罚款
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
罚款与罚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属于金钱处罚,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①罚金是刑罚中 的一种附加刑,因而受过罚金处罚的就是受过刑罚的人,在法律上就算有前科,而罚款是一 种行政处罚,不发生前科问题。②处罚的根据不同。罚金由刑法规定,适用时依据刑法 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规范,而罚款则由行政法规定,适用时依据行政法律规定。③适用 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科处。 ④适用对象不同。罚金适用犯罪分子,而罚款适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或其他组织, 其惩罚程度要比罚金轻。
(2)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财物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其他非法占 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
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同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全 部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性质不同。②对象 不同。没收财产只限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而没收财物的对象则是违禁品、赃款、赃物和 进行非法活动使用的工具。③适用的范围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反革命罪等性质严 重的犯罪;没收财物既可适用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3)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是指行政主体要求违法相对方就其违法行为给其他个人、组织或国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 处罚措施。
4�声誉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 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 批评等。
(1)警告。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2)通报批评。所谓通报批评是指行政主体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 损害,既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广泛地教育他人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但两者之有着较大的差别: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领域;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作出的制裁。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则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方式。
一般程序是相对简易程序而言的。主要有告知权利,收集证据,告知依据、理由。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