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需要改,开标时间必定是截止收取投标文件的时间,所以这两个时间一定是相同的,更改其中一个另一个也需要改。
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有一定的相关人员参加,这样才能做到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不能遗漏,否则就构成对投标人的不公正对待。如果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按照本法的规定,对于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这是保证开标过程透明和公正,维护投标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可以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投标人行使要求复查的权利,有利于确保招标人尽可能自我完善,加强管理,少出漏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标
当然需要改,开标时间必定是截止收取投标文件的时间,所以这两个时间一定是相同的,更改其中一个另一个也需要改。
延期公告需对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说明,如未确定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写明“另行通知”。必须在原截止时间提前3天发延期公告,将更正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写清楚。延期公告发布后,电话通知各供应商,投标文件内的所有投标截止时间都需要修正。
《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可以在延长期间修改招标文件,只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同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修改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必定是截止收取投标文件的时间。所以这两个时间一定是相同的。更改其中一个。另一个也需要改。
当然需要说明,延期公告需对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说明,如未确定延期的具体时间,应写明“另行通知”。
您的提问我有些不明白,您单位到底是投标商还是业主单位或是招标代理机构?您要知道投标、开标是2个概念,开标时由业主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是投标商行为。
如您是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则您所发布的延期公告格式错误,漏掉了对投标截止时间的具体说明。如您是投标商,则您无权决定是否延期,只能通过书面告知业主,请业主考虑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