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力度的是罚款了,根据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初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该行为的原处罚决定、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起止时间和依据; (四)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 (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注意哦,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太强悍无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