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的时间从被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相当于从被收监之日其计算三年刑期,缓刑的期间是不算刑期的,比如说是缓刑的最后一天被发现收监,那么也是完全重新计算三年的刑期的。
2、如果在被判缓刑之前曾经在看守所被羁押过,那么这段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比如说以前在看守所关过半年,那么只要服刑两年半即可。
3、在监狱只要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是可以获得减刑的。三年刑期,如果改造表现比较好的话可以减刑一年以上。
1、缓刑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缓刑期,三年之后刑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因此,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已经坐了的半年应对折抵。
3、减刑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条件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或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罪犯减刑一次或者几次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罪犯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