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属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眼中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情况完全符合,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等30日。另,你还可以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希望能帮到你~
易法通解答:
《劳动法》第44条对不同时段的加班工资做了明确的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才可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按平时3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安排调休。建议你们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1、公司法定节假日跟平时晚上加班,只给调休从来不发加班费,违反的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即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延点工作的加班费。
只是加班费没发公司还给了调休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别听那些查了法条就说可以的家伙,按照他们的法条公司晚发一天工资就要被员工告死了。法律不仅仅是条文。
我想知道楼主到底如何维权的啊?我也遇到了和你差不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