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上应可以,但要合法履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涉及国资的关键看主管国资部门态度;
2)如果是定向增发,还要看定向增发的对象是谁;
3)国办发[2003]96号不是很合适的法律依据,理由有二:一是其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并未涉及增发,二是2009年颁布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改制”有了专门的定义,增发未导致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不属于该法所规制的改制范畴。增发配股虎视耽
拿钱圈钱银行闲
投资血汗搜刮去
业绩三年变了天
由于制度原因,增发定向增发,圈钱时说一大堆好项目,钱拿到手以后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存在银行,或放企业债,低于金资产的增发目前没有先例,但是圈钱的公司比比皆是,投资者,共公基金都拿脚投票,可见问题的突出定向增发价格没有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因为这是损害了全体股东利益的,不会在股东大会通过。证监会也不会批准。这两道关要是能通过,就必须有极特别的理由。否则证监会这一批准也是要书写证券历史的。当然账目不实。每股净资产是虚数那就另当别论了。那就要招引财务审计的麻烦了,没有公司会这样明目张胆的做假账。这就等于挂着牌子写上“我的账目不实”一样。大多数定向增发价格理论上来说都是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但是,某些纯在利益输送的特殊公司,不排除会出现极少数的,低于每股净资产增发的情况,还有一种是引入战略投资。双方协商后愿意按照较低的价格实现,战略合作的相关大投资者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然大多数是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低于的例子很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个人观点如下:1)理论上应可以,但要合法履行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涉及国资的关键看主管国资部门态度;2)如果是定向增发,还要看定向增发的对象是谁;3)国办发[2003]96号不是很合适的法律依据,理由有二:一是其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并未涉及增发,二是2009年颁布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改制”有了专门的定义,增发未导致丧失国有控股地位的不属于该法所规制的改制范畴。
国企如河北钢铁、岳阳林纸均受限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应该对于向国有独资发行也是适用的(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破坏了社会伦理,这种现象有。
假设我持股51%.,净资产10块。我可5块增发,下次3块,下下次1块。
这样的结果就是49%股东资产可以无限被控股股东掠夺,股份越来越小,被不公允方式掠夺稀释。这显然不符合人类伦理价值观,也不符合证券市场价值观。颠覆人类文明的意思
个人理解,除国资外,其他应当可以,但不得低于面值(即1元/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