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须知
一、申请对象
因出国被注销国内常住户口的原福州籍华侨及其在国外出生的华侨。
二、受理申请机关
福州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华侨认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四、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五、申请和受理
华侨来榕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六、提交材料
(一)填写4份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以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七)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八)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九)提供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回国定居还须提供与投靠人(监护人)的关系公证书。
七、工作时限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在受理并确认华侨来榕定居申请资料已完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函送福州市公安机关核查。
福州市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回复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福州市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或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答复申请人。
八、落户手续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完成审批后,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凭受理单及身份证件领取《华侨来闽定居证》,并在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九、注意事项
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有涉及外文,须提供有经营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盖有骑缝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