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使用各行业功能应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金融功能,应遵守相关联合发卡银行的管理规定,挂失等具体内容详见申请时各发卡行提供的领用合约和章程。
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市民卡服务中心提供的各项个性化功能。使用其他行业功能的应遵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行业应用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的权利。
各类卡片中电子钱包功能统一使用规范
市民领用非实名制电子钱包卡时须缴纳30元卡押金,押金可在指定商户抵用。
电子钱包不提供支取现金和转账等功能。。
电子钱包卡内资金不计息,单笔消费额以预存金额为限,消费和预存可交替进行,电子钱包余额不超过1000元。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遗失后电子钱包不能挂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贷记账户挂失请按各发卡银行规定办理。
使用非实名制市民卡电子钱包在商户支付时,商户不开具发票。
市民购买非实名制市民卡时,可按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充值凭证到市民卡服务中心指定网点兑换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