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判决。一般原则是:
一、年龄在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主要是因为两周以下的子女处于哺乳期,原则上女方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但是原则上女方抚养,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情况下也会排除女方抚养的可能。例如,女方有传染性疾病、有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尽管子女在两周岁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抚养。
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实务中大多都是想争取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所以有利的抚养条件是争取成功与否的关键,这些有利的条件具体到个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双方离婚前长期分居,子女跟随其中一方生活,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就是优势条件;再比如,父母双方的条件相当,但一方有吸毒、家庭暴力等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这对另一方是有利争取条件。
三、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子女。
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判决能力,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因此父母双方对于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法院就支持哪一方的请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是必须要采信该子女的意见,能否支持还是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这个问题看着真令人气愤。都是亲生孩子,他为何一个不要?
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提出个人经济状况有限的申请,让法律驱使他承担孩子的扶养权利!
不过,平心而讲,孩子如果给了木有爱心的人扶养,会很遭罪的。不知这些你想过木有?...
如果你经济状况允许,我希望你能全部承担扶养。这样对于你可能不太公平,不过可以最大限度的让孩子们不受委屈...
都是自己的孩子,想想那个孩子会因此受罪,于心可忍啊……
如果你全部承担扶养责任,那就让法律判决他多承担两个孩纸的扶养、教育义务费用。要求他每个月按时缴纳承担、不得有误!
具体肿么承担的问题,建议你去找专门的律师事务所咨询。
孩子是无辜的,幼年成长、教育是一个孩子的关键时期。最好能在有爱心的大人身旁成长,孩子是无辜的,希望你能多给予他们来自母亲的关爱~...
歌里也是这么唱的: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根草。离开妈妈的怀抱,幸福哪里找?~...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再次、根据《意见》第3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后、根据《意见》第4条和第5条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那就看你小孩有多大年龄,如果都十岁了,法院会参考小孩的意愿,如果都比较小首先会优先考虑男方,如果男方有家暴或则其他负面的,会优先考虑女方。总之会判决对小孩成长有利的。如果条件允许,你直接要两个算了。不要苦了孩子。
他一个都不想要。
这样的男人你确实是瞎眼了,自己儿子都不要。
如果你只要一个,另外一个跟着男方,我估计男方也不会好好照顾他的。
可以的话两个都带走吧,好好养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