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之一。既然投标人有权依法撤回投标文件,当然有权索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退换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核方式。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