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睁橘轿人一方的行为或伍尘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悉肆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有权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的银行账户止付。如果原告败诉,则原告而不是法院应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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