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此为由可以提起诉讼,但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变更规划或给予你相应补偿
你可以告他违法私建.请求政府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