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的第一条,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

2024-11-16 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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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回答2:

肯定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