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单位06年建经济适用房,要求是科级以上干部才有权购买。当时我们决定购买,交付定金3万元。08年单位要求支付购房款的30%,当时父亲重病,情急之下,父母亲签订合同将此房购买权和所有权转让出去,价格三万元,对方要求我们在获得产证时候配合过户此房。现在此房尚未获得房产证,因此尚未过户。父亲觉得很不公平,而且自己住的房子很快要拆迁,想撤销此合同,并给对方补偿。但是对方不协商。请问律师:在未获得产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应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