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国外的人叫啥

2024-11-16 07: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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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居住国外,保留中国国籍的人是华侨,居住在国外且加入了居住国国籍的是华人.

回答2:

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丶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
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丶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丶自治区丶直辖市公安厅丶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丶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丶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丶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丶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丶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丶第二项丶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丶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丶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丶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丶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

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丶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丶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丶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丶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丶验资报告丶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丶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丶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丶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丶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

使丶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丶婚姻证明丶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丶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丶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丶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丶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丶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丶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丶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