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后,在汇算清缴时还会做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从以上规定可知,会计准刚是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税法规定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在未生产经营开始前,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按会计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筹办费均应调整。建议企业作好备案,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1. 如果开办费在正式开业第一个月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的,则汇算清缴时会做纳税调整。
2. 如果开办费按税法规定摊销,即在正式开业第一个月起分五年摊销,则汇算清缴时不需做纳税调整。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要求,可以分五年分摊,也可以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所以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与正常业务一样,转账摊销分5年进入管理费用-开办费,在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你如果是一次性进入管理费用的,那在汇算清缴时就要做纳税调整,按五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