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但有例外。
一、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实务中的情况是复杂的。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四、仲裁条款无效后,协议诉讼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约定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符合上述规定,则按协议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否则,按法定管辖确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仲裁协议无效,d法院也不是协议管辖的法院,民诉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签订专门的管辖协议,现在可以像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追问: 若D 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呢?该协议管辖是否还有效?回答: D法院的有管辖权,但是不是依据协议管辖,而是依据地域管辖追问: 若D 地方是合同签订地呢?该协议管辖是否还有效?回答: 协议管辖包括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1双方书面协议,2.必须是以上的五个法院,3必须只能选择一个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也就是说协议管辖必须要有专门的协议,不能在仲裁协议中附带选择,依据仲裁法,即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只能依据民诉的规定,进行管辖,因此d是合同签订地呢,此时协议管辖无效,无管辖权大风车3级2010-09-27不是必须向D法院起诉,A、B公司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合同纠纷只能选择仲裁或法院管辖,应该唯一。双方可以重新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没有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